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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9/28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实行定点销毁、统一管理、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全市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区、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
第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不得向个体商贩、废品收购单位出售秘密载体。
第七条 定点销毁秘密载体单位(以下简称定点销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安全的厂区环境;
    2)具有封闭的销毁场所;
    3)具有稳定的监销人员;
    4)具有适应的销毁设备;
    5)具有固定的厂房;
    6)具有可靠的运输车辆;
    7)具有完善的销毁制度;
    8)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
第八条 市级定点销毁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市国家保密局年批准,审批程序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申办定点销毁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由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公文销毁定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申报表》上“已具备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条件”内容应包括人员素质、厂房设备和环境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保密机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市国家保密局的审批人员对申办单位应当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对审查通过并确定为定点销毁单位的,应颁发《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标牌,并配发由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销毁证》(以下简称《销毁证》)。
第九条 定点销毁单位上门回收文件、资料时,需出示《销毁证》,销文单位在查验证件后方可将需销毁的文件、资料交定点销毁单位。
第十条 定点销毁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经常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确保销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
第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送定点单位销毁的,可自备封闭车辆或销毁单位出车运送,并派专人押运和监销。
第十三条 市国家保密局应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回收、销毁和监销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定点销毁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对定点销毁单位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或不遵守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的,市国家保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销毁工作,并吊销其定点销毁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泄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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