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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确”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6/7/7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由承办人按争议中所主张的 高密级和 长保密期限提出定密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并报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中,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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