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危险,没有威胁,没有隐患。一个安全十足的信息化时代,想必每一个人都会奢求这样的情境,不过残酷的现实总是不尽如人意。从个人、到公司、到政府,各类泄密事件屡见不鲜,不断警醒世人:信息化的社会其实并不安全。
要说现在我们生活的世界,除了与我们生存环境息息相关的自然环境, 受关注的应该是信息环境或者说是信息安全环境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高度普及,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进入了信息时代,人民的生活、财富、爱情甚至是生命都与那些隐私的、敏感的、机密的信息、数据安全息息相关。
所以,作为一个生活在信息时代下的个人、企业甚至是国家,了解当前和未来的信息安全形势,并采用相应的措施和技术来应对是一件必修课。
三大原因拖慢信息安全立法进程
首先,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任务非常繁重,立法有轻重缓急之分,特别是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尚有更为重要的法律需要制定。
其次,一项立法草案需要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顺利通过。从这个角度来讲,个人信息保护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协调和解决。例如,数据挖掘技术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项信息技术,它的出现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规则亦提出了挑战。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它不仅规范金融机构、电信机构等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亦应受其约束。因此,在立法时需要征集多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这些亦会导致立法进程缓慢。
法虽未立 但整治必须先行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许多省市都已经制定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制定了若干专门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例如,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制定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另外,我国刑法亦规定有“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和“非法买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作为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效力,但具有指南性,亦可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是否有过失的参考性标准。
此外,据了解,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集中立法模式,如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指令》;另一种则是分散的立法模式,例如,美国并不存在像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那样的一部法典,而是分散在若干部法规之中。周学峰认为,如果我们要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指令》可以作为借鉴的对象。
独辟蹊径 加密软件自主防护个人信息安全
虽然法律是信息安全防护的 终目标,但是对于复杂多样的信息安全问题,光靠法律是不够的,更由于现在处于法律建立的准备期,更多的主动防护能带来更好的安全防护效果。而主动防御中加密防护则是 出色和效果 好的。
加密技术直接作用数据本身,使得数据即使因为意外丢失了,被窃取了,监听、监控了,加密防护依然存在,真实内容也不会泄露。而如果使用国际先进的多模加密技术,就更能灵活的选择多种加密模式,从而使用户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国家机密将成为信息时代洪流中敏感的元素,这些敏感元素 大的威胁就是遭遇来自个人、企业甚至是国家政府的窃取、窃听甚至是控制。完善法律是遏制邪恶的重要力量,但要确实的抵抗邪恶,主动防护必不可少,而采用具有针对性的加密软件则是 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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