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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布企业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9/29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商业秘密安全,根据本企业保密委员会保密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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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企业各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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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企业内部人员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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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企业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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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企业存亡、发展的敏感企业信息。

  • (三)未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 (四)本企业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进行审查。

  •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企业领导或保密工作小组领导报告。

    (三) 接受本企业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企业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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