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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11/9/29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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