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工程师都曾承诺保密
创维公司的两位工程师,在掌握了公司关键软件的技术秘密后,财迷心窍忘记曾作的保密承诺,带着技术秘密以化名入股其他公司,研制同类产品。日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这起侵犯创维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是创维集团旗下以研发、生产、销售数字电视前端和终端产品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谢某,男,34岁,重庆市人。2004年5月~12月,他开始担任创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吴某,32岁,贵州省贵阳市人,2004年10月~12月,出任创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由于二人工作内容都与关键技术有关,在工作期间,他们都被要求与创维公司签《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创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创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行为。
带技术化名加入他公司
2004年10月,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的王某通过他人找到谢某和吴某,王某向二人提出了一个方案,即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创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DVB产品。二人在公司可以分别拥有7%和6%的股份,每月领取8500元的工资,面对高额回报,二人动心了,并随后开始行动。谢某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吴某则偷偷复制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
离职后研制模型机参展
2004年12月,两人离职,化名为李光华和刘树来到王某投资的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创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该种样机寄往国外2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曾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创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还利用创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创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创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创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创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创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院判决研制成本计损失罪名成立均获刑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创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谢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谢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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